欢迎来到2026第三届低空经济发展大会暨低空产业链博览会

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参展通用条款及细则

一、核心定义

本细则中,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事宜均由组委会负责管理与协调。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申请人:指申请参与本次展会展览活动的独资经营商、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 展位:指经组委会许可用于展览的基础场地。
3. 参展细则:指本套关于参展申请及展览规章制度的通用条款及细则,组委会有权随时对其进行修改。
4. 参展商:指参展申请获组委会书面接受,并已全额支付参展费用的独资经营商、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5. 展会:指参展申请表中明确的、由组委会组织举办的展览会。
6. 展会场地:指参展申请表中明确标注的所有相关场地。
7. 组委会:指低空经济发展大会组委会,作为本次展会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展会的统筹、调控及各类事宜的处理。
8. 宣传资料:指参展商为展会准备的,用于展示、发放或使用的各类推广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礼品、产品目录、手册及各类广告素材。
9. 展台:指经组委会许可使用的场地,包含该场地内所有固定装置、配套配件及各类摆设。
10. 观众:指已完成展会登记的个人及所有参与展会报道的记者。

二、参展资格与核心条件

1. 组委会对申请人的参展资格拥有绝对审核权。在组委会发出书面参展接受通知前,即便申请人已预缴全部费用,也不享有任何参展权利。组委会有权拒绝任何参展申请,且无需就拒绝理由作出任何解释,同时无义务就收到参展申请表事宜向申请人作出确认。此外,组委会确认收到申请表的行为,不视为已接受该申请人成为参展商。
2. 若参展商违反本细则任何条款,组委会有权拒绝其参与展会,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其追索赔偿金。
3. 参展商获许可使用的展会场地,仅限用于商业宣传用途。展位搭建期间及展会举办期间,场地内的各类布置需达到组委会要求。若参展商在分配场地内放置与用途不符的物品,组委会有权不经通知直接移除,相关费用由参展商承担,且有权处置所有被移除物品。参展商不得就被处置物品向组委会索赔,也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场地使用费及其他相关款项。

三、付款规则

1. 参展申请费及押金需随参展申请一并提交,且除本细则另有约定外,均不予退还。若参展商未在组委会指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组委会有权书面通知其撤销展位确认函(如有),拒绝其参展,且已收取的全部押金不予退还。
2. 组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缴纳额外押金(不计利息),以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害。组委会会明确告知申请人额外押金金额及缴纳期限,若申请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组委会有权书面撤销其展位确认函并拒绝其参展,已收押金全部没收。展会结束后60日内,组委会扣除应索赔的损害赔偿金(如有)后,将剩余额外押金无息退还申请人。
3. 若组委会拒绝某一参展申请,需在作出拒绝通知后30日内,将申请人缴纳的申请费/押金无息退还。
4. 若申请人在收到拒绝通知前,或在申请获批后因自身原因撤销参展申请,已缴纳的申请费/押金将被没收,但本细则中提及的额外押金除外(需予以退还)。

四、场地分配规则

1. 组委会拥有绝对自主权,负责确定申请人的展位/展台面积及具体位置,相关决定为最终结果,不接受任何变更申请。展位确认函出具后,若展位分配或展位本身发生变化,参展商无权就此索赔;但如果组委会提供的展位面积低于确认函约定面积的50%,参展商可撤销申请,组委会需退还其已付押金。
2. 参展商获得的参展及场地使用许可仅限自身使用,未经组委会书面批准,不得通过转让、让与、分包等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共享,组委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此类申请,不受参展商与第三方关系的影响。

五、展位搭建与现场安全规范

1. 关于展位搭建及标准展台的具体要求、审批流程,详见组委会发放的参展商手册,该手册为本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参展商需采取围栏、防护栏等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公众接触正在运转或操作中的展品。此类展品仅能由参展商授权人员操作展示,且操作人员离岗时需停止运转,同时展示此类展品需事先获得组委会书面同意。
3. 展会上使用镭射产品需提前获得组委会书面批准,申请需在展会开幕前一个月提交至组委会。
4. 所有视听设备需固定摆放,音量需严格控制,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造成干扰。若组委会指定了专业视听设备供应商,参展商需向指定供应商租赁设备。
5. 未经组委会书面批准,参展商及观众均不得在展会场地内进行拍摄、录音、录像、电视转播、广播等行为,也不得允许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6. 未经组委会书面批准,展会场地内不得开展任何广告投放、产品示范等活动,包括时装秀等各类表演。
7. 若展会期间涉及音乐演出(含时装秀所用录制音乐),参展商需自行向当地政府申请所需的全部许可及授权,并在展会开幕前向组委会提交批文复印件。同时,参展商需自行负责取得相关表演权及复制权。
8. 宣传资料仅能在参展商自身展位/展台内发放,参展商不得在其他区域进行业务推广、广告投放、产品示范或游说活动,也不得在自身展位/展台外摆放展品、广告牌及展品价格标签。
9. 展会场地内任何情况下均禁止使用充气气球。
10. 展会期间,展位/展台需有参展商授权代表及主管代表全程值守。值守人员需熟知参展产品/服务,且拥有充分授权,可就产品/服务销售事宜进行协商及签订合同。参展商需确保所有值守人员严格遵守本细则及组委会在展前、展中发布的各类指示。
11. 展会期间展示的展品,需为参展申请表中所列且经组委会批准的产品,且属于申请表明确的产品系列。展品不得随意移出展台或更换为其他类型产品,已获准展示的物品不得遮盖。若组委会认为某展品或宣传资料存在有害、非法、违背公序良俗、与展会定位不符等问题,有权将其移除,相关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12. 参展商保证其展品、包装及宣传资料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版权、专利权、设计权、名称权等,无论是否登记注册)。若因参展商及/或组委会使用相关物品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第三方提出索赔,参展商需全额赔偿组委会及其代理、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含法律费用)及赔偿金。
13. 展位搭建、展台配置及装饰需在组委会指定时间段内完成。若截止时间仍未完工,组委会有权自行安排完成后续工作,相关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14. 仅在展会对公众关闭后,且经组委会事先同意,参展商方可对展位或展示物品进行维修或变更。
15. 展会最后一天正式闭馆前,未经组委会特别同意,不得拆除或移走任何展位设施及展品。
16. 参展商的所有工作人员、代理及代表,需在获得组委会批准并完成登记后,方可进入展会场地。获批人员(即“获授权人员”)将领取参展证,参展商需确保获授权人员在展会场地显著位置佩戴参展证,且不得转借他人。

六、观众管理规则

1. 业内买家及其他行业观众需完成登记或获得授权后,方可参观展会;本次展会同时向公众开放。
2. 组委会有权在展会入口处实施合理安全检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拒绝部分人员入场。
3. 观众需佩戴组委会发放的参观证/标贴以表明身份,组委会可要求观众入场时提供商业名片并填写登记表。
4. 未经组委会事先同意,观众不得通过拍照、录像、绘图等任何形式记录展会内容。若观众违反本细则任何条款,组委会有权要求其离开展会。

七、展会场地行为规范

1. 参展商及观众不得携带组委会认定的危险品进入展会场地,组委会有权没收所有违禁危险品。
2. 参展商及观众不得在展会场地内实施、允许他人实施任何可能干扰、妨碍、损害他人或财产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实施组委会认定的不符合展会行为标准、违反本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销售活动规则

1. 参展商可接受业内买家的订单及佣金,但业内买家需提供身份证明,且相关买卖合同、服务合同需在展会外生效。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展会结束后交付的展品订单。
2. 展会现场禁止柜台销售行为,即禁止现场销售并交付产品(含食品、点心类产品)。

九、广告与宣传规则

1. 展会的整体宣传工作由组委会统一负责,参展商及其代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展会相关公告或言论,也不得代表整个展会进行任何宣传。参展商仅可公开自身参与展会的事实,且相关内容不得涉及展会整体组织事宜。
2. 参展商及观众需对因参展获得的、与组委会运营及参展商事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及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挪用或使用,同时需阻止其代表实施上述行为。
3. 参展商可在展台内部开展广告宣传,但宣传内容需与展台内展示的展品相关。
4. 组委会可结合展会整体主题,对展台外区域的设计发布相关规定或指示,参展商需严格遵守。
5. 参展商不得在自身展台以外的区域(含展会入口及周边)开展宣传活动。
6. 即便在展台内部,也禁止使用以下宣传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定(尤其是消防规定)的;包含意识形态或政治性内容的;产生声、光等干扰(如闪光、移动投影、高音广播等)影响其他参展商的;易产生尘土或垃圾堆积的;妨碍观众通行(尤其是造成通道拥堵)的;使用彩条、彩旗、幻灯片等装饰展位的;利用活体动物吸引注意力的;涉及第三方宣传或泄露供应商、消费者等企业名称的;由非组委会或其附属机构组织的宣传及展会活动。
7. 参展商使用“低空经济发展大会”名称及展会标识,需事先获得组委会批准。
8. 组委会可根据展会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向展位申请人、参展商等相关方提供限量宣传品(含纪念品、促销品等)。若提供,数量有限,无法保证所有相关方均能获得,相关方不得因未获得宣传品向组委会主张任何权利。

十、展位材料及展品进出规则

1. 参展商需按照组委会安排,在指定时间段内进入展会场地。
2. 展品的运输、装卸、接收、布置及移动等事宜,均由参展商全权负责,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3. 禁止在展会场地内铺有地毯的区域使用手推车。
4. 展会结束后,参展商需按照组委会要求,在指定时间段内及时移除所有展品、展台材料及相关物品。遗留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组委会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参展商承担,处置收益(如有)归组委会所有,参展商不得就此索赔。
5. 若组委会指定了专门的搬运承包商,参展商需委托该等承包商负责展品及相关材料的进出馆搬运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十一、责任免除与保险要求

1. 除因组委会或其员工疏忽导致的人身伤亡外,组委会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员工,不对参展商及其相关人员、展品及其他财产,或任何参展商、观众遭受的损失、伤害等承担任何责任。
2. 组委会不对展会期间产生的任何商业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3. 除因组委会疏忽导致的人身伤亡(且法律未排除或限制责任)外,组委会不对观众在展会场地及周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承担责任;若法律对责任有排除或限制规定,组委会仅承担限额内责任。
4. 因本细则相关事宜、参展商违约,或第三方向组委会提出索赔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诉讼、费用(含律师费)及赔偿金等,参展商需按要求向组委会及其员工、代理进行全额赔偿,并保障其免受相关损失。
5. 参展商需购买足额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及展位的盗窃、火灾、公共责任(含占用人责任)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并需按组委会要求出示保险单。
6. 参展商需购买保险,以覆盖本细则约定的自身全部潜在责任及可能因疏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按组委会要求出示保险单。若因参展商及其代表、员工、代理的疏忽,给展会、其他参展商或组委会财产造成损失,参展商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出示相应保险单。
7. 观众认可,组委会不对参展商在展会上展示或销售的任何产品承担责任。
8. 观众承诺,若因自身侵犯知识产权(含擅自拍照、录像、录制声像等导致的侵权),给组委会造成或第三方向组委会提出索赔,需全额赔偿组委会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含律师费)及相关责任。
9. 针对参展商应向组委会支付的所有费用(含损害赔偿金),组委会有权对其在展会场地内的所有财产行使处置权。

十二、弃权条款

组委会放弃行使本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影响其后续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也不视为对参展商后续违约行为的弃权。

十三、参展权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委会有权无需通知即终止参展商的参展权:
(1)参展商或其代表违反本细则任何条款;
(2)参展商为法人时进入强制或自愿清盘程序、与债权人合并、资产被指定接管人,或发生其他类似债务危机事件;参展商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其自身或成员破产、资不抵债,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协议,或发生其他类似债务危机事件;
(3)参展商行为被组委会认定为不符合展会性质及目的,或妨碍其他参展商权利(含知识产权);
(4)参展商涉及贪污行为,尤其是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组委会员工、董事、顾问及其家属提供补贴或其他利益,以换取竞争优势或促使/阻止特定行为(第三方含公共部门);
(5)组委会自行判定需终止其参展权。
2. 若因上述第(1)(2)(3)(4)项情形终止参展权,参展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组委会有权就第(4)项情形造成的损失追索赔偿;若因第(5)项情形终止,组委会需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申请费/押金及其他押金,但参展商不得就终止事宜主张其他损失赔偿。

十四、展会取消与变更

1. 若发生战争、禁运、内乱、疾病爆发、法律程序或政府规章变更等组委会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展会无法举办或难以继续,组委会有权自行决定取消展会、变更展会性质、缩减规模、调整展期,且无需向参展商或观众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展会取消、调整等情形,参展商无权向组委会索赔或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2. 组委会有权自主决定取消、延迟展会或变更展期,在此情况下,参展商及观众的赔偿、退款要求均无效。若展会举办期间被迫叫停或变更时间,本细则条款仍适用于新的展期。若展会永久停办,组委会需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3. 组委会有权随时变更展会计划、地点、性质等,且无需提前通知参展商或观众。若组委会同意缩减参展商场地面积,将按比例减免场地费;也可自主决定减免部分场地租金,但不对参展商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十五、其他通用规则

1. 组委会有权解释、变更及修改本细则,并可根据展会运营需要,随时发布其他规章制度。组委会对本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解释和规定为最终结论。
2. 参展商及观众需遵守展会场地的规章制度,该等规章制度为本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场地规章制度与本细则存在冲突,以本细则为准。参展商及观众可向组委会索取场地规章制度文本。

十六、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细则及相关参展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因本细则、参展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索赔(含细则及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约、终止等相关争议),均需提交组委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七、隐私声明与信息管理

1. 您提交的任何信息,仅由组委会按照既定隐私政策使用,绝不擅自泄露。
2. 仅在您填写参展申请表时,组委会才会收集必要的个人信息,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完整信息是参与展会的必要条件。若信息不完整,组委会可能无法及时与您确认相关安排,且可能影响展位的合理分配(完整的产品/服务信息有助于按类别分配展位)。
3. 您填写在线参展商手册时,组委会将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如展位设施需求、展品运输信息等),该等信息由已确认参展的单位/个人提供。若未提供相关信息,组委会无法协助完成符合您需求的展位安排。部分信息将转交第三方承包商以配合服务,相关表格会明确标注需转交的信息内容。
4. 参展商提供的公司信息,将被收录至展会场刊,并用于会前宣传,以便告知公众参展情况。组委会同时会保留公司信息,以便后续通知您可能感兴趣的展会活动。
5. 未经信息当事人同意,组委会不会将个人信息用于信息收集声明以外的用途,也不会擅自传播。但为保障展会运营,组委会可将信息提供给以下主体:与运营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代理、顾问、审计师、承包商、财务机构等;组委会办公室、分支机构及相关业务合作伙伴;询问参展商信息的公众;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依据法律法规需披露信息的主体;实际或潜在的服务受让方。